返回江苏主站
设为首页
北京时间:
本站由宿迁市泗阳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
当前位置
:
主页
>
通知公告
> 正文
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1号
2006-09-04 16:48 文章来源:
泗阳县外经贸局
文章类型:
编译
内容分类:
政策
【法规类型】 海关规范性文件 【内容类别】 进出口货物监管类
【文 号】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1号 【发文机关】 海关总署
【发布日期】 2006-4-30 【生效日期】 2006-4-30
【效 力】 [有效]
【效力说明】
2005年3月28日,海关总署2005年第4号公告发布了《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》(以下简称核定规则)。鉴于2006年税则对部分税目作了调整,现根据税则将核定规则附件2(汽车关键件或分总成税则税目表)的相应内容调整后重新发布(见附件),原附件2中的印刷错误一并予以更正。今后遇有税则税目调整,核定规则附件2同时按调整后的税目执行。
特此公告。
附件:汽车关键件或分总成税则税目表
二○○六年四月三十日
【
发表评论
】【
查看评论
】 【
推荐给朋友
】 【
大
中
小
】 【
打印
】
推荐文章:
商务部、国防科工委、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0号
2006-09-04 16:19
2006年度输欧、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协议招标中标结果公告
2006-09-04 16:18
国家发改委、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53号 发布《2006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》
2006-09-04 16:18
商务部、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
2006-09-04 16:17
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一系列配套制度将出台
2006-09-04 15:50
发生较为频繁的商业欺诈行为有11种
2006-09-04 15:49
内地企业在港筹资超过1600亿美元
2006-09-04 15:49
陕西省夏粮小麦收购量突破10亿公斤
2006-09-04 15:48
产业结构调整成为节能首要途径
2006-09-04 15:48
泛长三角区域通关新模式正式启动
2006-09-04 15:47
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:
1、
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“文章类型:原创”的所有作品,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。其他媒体、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:“文章来源:商务部网站”。
2、
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“文章类型:转载”、“文章类型:编译”、“文章类型:摘编”的所
有作品,均转载、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,转载、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,
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。其他媒体、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
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,并自负法律责任。
网站管理:
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化司
联系人:吴 博 电话:010-65198950 Email:
地方商务之窗邮箱
内容组织:江苏省商务厅 联系人:李晓东 电话:025-57710075 Email:
内容组织人员邮箱
技术支持:
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
联系人:周 颖 电话:010-51651200-610 Email:
技术支持人员邮箱